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一、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社会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本市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预算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和健全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三、目标要求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对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寻找差距,采取措施,切实纠正不规范行为。
   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依法对外提供会计信息,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维护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

四、具体要求

   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做到:
   (一)依法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对依法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视同建账;
   (二)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账薄的启用、格式、登记、结账、更正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报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七)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会计账薄的登记、更正,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八)会计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调阅、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九)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料证书;
   (十)建立并有效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五、考核结果

   会计基础规范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实得分满60分,并且每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含50%)。
   不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不满60分,或者某项目得分低于标准分的50%。
   对存在账外设账的单位,或者考核前的两个年度内,被查出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单位,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合格单位。

六、管理部门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系统、部门、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考核内容和具体标准(见附件)下发至每个基层单位,作为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现状自我衡量的依据。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还应根据所辖系统、部门、地区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工作,以使各单位会计基础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说不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原已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应主动对照本办法进行自评,并报主管财政部门确认。
   市属单位的考核,由市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和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区(县)属单位的考核,由各区(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七、考核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应选拔2名以上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干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落实考核质量责任制。
   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确认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划和实施方案;
   2、会计基础工作的自评报告;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被考核单位遵守《会计法》和其他法规的书面承诺。
   考核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连同评分表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并将确认后的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结果合格的单位由财政部门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
   考核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开展,对考核资料中有关内容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核报告相关内容出入较大的情况,应由各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严防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串通舞弊行为的发生。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好考核资料,并建立考核工作信息库。

八、管理措施

   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结果得分为80分以上的单位,可作为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和会计工作先进集体的依据。
   经考核为会计基础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应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过了整改限期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单位会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对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从业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料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每年至少增加一次由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五)报送的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申请审批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六)对情节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曝光。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合格的单位进行定期复查。复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的单位,如被查出存在较大的财经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合格资格,由主管财政部门收回合格证书,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复查后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的期限不应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的单位,应当收回其合格证书,并依法予以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为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按时向市财政局通报一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开展情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本方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